法官应当对自己的判决作出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
——再谈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兼就邓玉娇案件再答“懂法律的人”
龙城飞将
关于邓玉娇案件,我写了《对邓玉娇的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在《北大法学网.法学在线》有人读了我的文章后义愤填膺,慷慨激昂地教训我不懂法律。这些人的共同点是,既教训别人不懂法律,又声称自己懂法律,同时还不敢在留言时留下自己的大名,哪怕仅仅是一个经过注册的符号——网名。对此留言,我已经作了回复。
今天我再思考这位可爱的“懂法律的人”的话,研究他的逻辑,觉得十分耐人寻味:
“防卫过当,那是在认定她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再认定她构成防卫过当。至于特殊防卫,你知道那不仅仅是需要认定他们已经着手强奸,而且需要认定强奸采取的手段直接对受害人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才能以特殊防卫认定的吗?”。
把他的话翻译成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能够听懂的话就是,对邓玉娇案,先认定她是故意伤害罪,再认定她防卫过当。至于人们一再引用的刑法之特殊防卫,由于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的生命没有构成严重威胁,所以不能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
这位“懂法律的人”教训我:“你是否能理性地,有逻辑地来说服你的读者呢?”实际上,是他自己没有逻辑,亦不具备理性,但他大声地来指责我。我已经在《关于邓玉娇案致“懂法律的人”》予以回复,我指出,他的这种观点无论多么权威,无论多么地“懂法律”,却是直接违反了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我一再说过,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不能随意解释法律。若是审理案件的法官都像这位自称“懂法律”实则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砖家”进行判决,岂不是会出更多的冤假错案?
以邓玉娇案件为例,法律的规定是:(1)“为了使……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逻辑关系来看,这是关于正当防卫总的规定。(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的组成部分。(3)“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简言之,法律的规定十分清楚。先确定是否正当防卫,若是,则超过必要的限度为防卫过当。若是遇到强奸等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分子造成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位“懂法律”“砖家”的观点却是,先确定邓玉娇是故意伤害,然后再确定她是防卫过当。依这位“砖家”的观点,若邓贵大等人的强奸行为已经实施但没有对邓玉娇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也不能适用刑法20条的第三款!试想,如果当时邓玉娇被威胁到手脚发软,她还有能力自卫吗?
令人遗憾的是,这位“懂法律”的“砖家”居然不是一个人持有这种观点。